原审判决问题详情。责任认定不足:原审法院在认定医美机构责任时,认为宣传内容难以认定为明确的合同条款,且申诉人在接受医美项目时应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从而未充分认定医美机构虚假宣传的责任。但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具有明显的误导性,申诉人正是基于这些宣传才选择接受医美项目,且医美机构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效果严重不符。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责任认定不足。赔偿计算不合理:原审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仅支持了部分医美费用的退还,对于申诉人因医美项目失败导致的额外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予以充分支持。在误工费计算上,未考虑申诉人因处理医美事故和身体不适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未充分考量申诉人因期望落空和身体受损遭受的精神打击,赔偿金额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