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权行为认定: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网络侵权行为认定存在严重偏差。被上诉人在 [具体侵权网络平台] 上,于 [侵权起始时间] 至 [取证时间] 期间,持续发布大量针对上诉人的 [侵权内容类型,如诽谤性言论、恶意剪辑的视频、侵犯隐私的照片等]。这些侵权内容包含 [具体侵权言论或行为细节,如 “上诉人是骗子,骗取合作伙伴资金”“曝光上诉人私人生活照片并恶意解读” 等],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原审法院却以 “内容不够明确指向上诉人”“传播范围有限” 等理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轻描淡写,忽视了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实际上这些侵权内容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和转发,已对上诉人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造成极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