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水路与铁路联运方式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五、货物交付与验收1. 甲方应在起运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信息将货物交付给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或运输工具。乙方应在接收货物时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包装破损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处理。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灭失、损坏、短少等情况,应在签收时在货运记录上注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收货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完好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