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人民币 [X] 元(依据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累计金额,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治疗费用保留追诉权)、误工费人民币 [X] 元(按照原告月平均收入 [X] 元,误工时长自事故发生日 [具体日期] 至医生建议康复休工结束日 [预估日期],共计 [X] 天核算)、护理费人民币 [X] 元(依每日护理费 [X] 元标准,护理期为住院期间 [X] 天及医嘱居家护理时长 [X] 天确定)、交通费人民币 [X] 元(依据原告及必要陪护人员往返医院交通票据累计)、残疾赔偿金人民币 [X] 元(待伤残鉴定确定等级后,依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赔偿系数及原告年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X] 元(依据伤残情况及事故对原告身心创伤程度酌定)、财产损失费人民币 [X] 元(受损非机动车维修定损金额,依据维修发票及定损报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