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具体日期],原告与第三人 [若有] 及其他相关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被告公司。原告按照约定,以 [现金 / 实物 / 知识产权等具体出资形式] 向被告公司出资人民币 [X]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X]%。出资后,原告积极参与公司的筹备、运营与决策,为公司的发展付出诸多努力。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被告公司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将原告正式登记为公司股东,致使原告股东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虽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及相关方沟通协商,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但均遭到无理拒绝或拖延。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享有股东资格,被告公司有义务确认原告股东身份并完善相关登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