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错误详情。证据审查片面: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过于片面。虽然被申诉人主张款项为投资款,但申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款的金额、用途和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转账记录也能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然而,原审法院仅以双方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为由,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充分采信,片面地认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忽视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款项性质认定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判断款项性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思表示、交易习惯、资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在本案中,从双方的沟通记录和款项用途来看,更符合借贷关系的特征。但原审法院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全面审查,导致款项性质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