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合同签订日期],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号]),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 [工程地点] 的 [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涵盖 [列举主要工程内容,如土建、安装、装饰等],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X] 元,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节点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队伍、调配施工设备,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各阶段施工任务,并于 [工程竣工日期] 通过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然而,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 [X] 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带来了极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原告作为承包人,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